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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发展迈入新时代
        发布时间:2017-11-22        来源:中国财经网        点击量:277

                14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

                “这次会议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文化立法,对进一步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里程碑式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指出。

         

                为什么要制定公共图书馆法?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它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弥补文化立法数量偏少短板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有人呼吁为图书馆立法,图书馆人和学界对这部法律期盼已久,今天终于通过了,很不容易。”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教授程焕文激动地对记者说。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介绍说,这部法律从启动制定到审议通过,历经十几年的时间,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文化工作者期盼已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今天终于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说到这部法律出台的积极作用,黄薇用了“三个有利于”来总结: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立法,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文化领域立法比起其他领域立法,总体上有一个数量偏少的问题。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的要求,着力加强文化立法,继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今天又出台了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弥补了文化立法在数量上偏少的短板,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黄薇表示。

                程焕文也指出,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文化立法只有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图书馆发展的重视。

                “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终于也有了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公共图书馆法,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我们国家高度的文化自信。”张永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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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图书馆法有四大亮点

                黄薇介绍说,公共图书馆法有四大亮点: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三,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

                该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公共图书馆地位的一个体现,‘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确保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黄薇指出。

                程焕文特别留意了法律对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的规定。他说,这部法律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的制度构建,着力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力。这些规定,总体上可以促进各级公共图书馆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发挥功能,更好地服务广大城乡人民群众,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几百家民办图书馆,其中有些也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服务。“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公共图书馆特征的这些民办图书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是这次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热情的积极回应,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公共事业越来越关心、越来越希望能够参与其中的愿望。”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副院长申晓娟欣喜地说。

                申晓娟认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规范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环境,引导更多民办图书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图书馆服务的覆盖面,成为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的有益补充,并以此获得政策扶持。法律中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条款,将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途径,有利于激发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参与热情,有助于形成多元投入、多元主体的建设局面。

                让阅读成为相伴一生的生活习惯

                公共图书馆法第36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对此,申晓娟深表赞同。她指出,向社会提供阅读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不同于其他机构的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提供的阅读服务应当是完全公益的、免费的、平等的、没有任何门槛的。

                申晓娟介绍,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服务有其特有的专业化特征,这种专业化体现在图书馆利用馆藏文献资源与馆舍条件,通过举办讲座、展览、读书会、经典阅读等各种活动,延伸公众阅读体验,引导人们深入阅读。仅2016年一年,全国公共图书馆就向社会提供书刊文献外借54725万册次。

                “通过立法形式促进全民阅读,在国外有不少成熟的案例,制定颁布公共图书馆法,明确公共图书馆在推广全民阅读中的职能,通过法律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对于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全民阅读中的核心作用意义重大。”申晓娟说,它将有助于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的优质阅读服务,吸引更多社会公众走进图书馆,保障弱势群体的阅读权益,让阅读成为更多人相伴一生的生活习惯。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程焕文认为,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不平衡”既体现在东部与西部发展的不平衡,也体现在东部的不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则体现在全国虽然有3000多个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图书馆网点少、藏书少,服务读者的能力较弱。

                “推广全民阅读,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图书馆承担着重要使命职责,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是未来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点。”程焕文指出。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杜羽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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