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高票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这也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文化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图书馆法从2001年开始酝酿到现在,历经16载,许多图书馆人和学界专家对这部法律的出台都贡献了力量与智慧。
北京大学教授、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基地主任李国新认为,《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了政府保障和政府责任,在设施建设、服务运行、数字化、社会化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是这次《公共图书馆法》的亮点所在。
《图书馆报》记者也第一时间特别采访到了相关专家,就《公共图书馆法》进行解读。
吴建中
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政府参事
学有方向、做有目标、干有底气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是我国图书馆界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有助于公共图书馆的稳步向前发展,而且对我国图书馆事业乃至公共文化事业的提升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不仅要为新法的颁布鼓与呼,而且要做宣传推广的热心人、贯彻落实新法的实践者。
首先,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优势。作为我国首部图书馆专业法,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公共图书馆领域本身。今天,世界各国图书馆均面临经济、社会与技术的严峻挑战,不少国家和地区大幅削减图书馆经费,而且对公共图书馆是否应提供免费公益性服务提出质疑,有的干脆关闭了图书馆设施。与此相反,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图书馆事业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1979年至2015年,公共图书馆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速16.6%)明显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速9.6%)。《公共图书馆法》强调“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有力地向社会宣示了国家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公益性免费服务的鲜明态度,并以法的力量来夯实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公共图书馆法》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实践中产生的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化了下来。如图书馆除了借阅等服务以外,要“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并提出图书馆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以及“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等,体现了传统图书馆服务向现代化转型的时代要求;
第三,《公共图书馆法》开拓了图书馆服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这次《公共图书馆法》还有不少新的提法,如“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沟通交流,开展联合服务”,以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等,这些条款为图书馆利用现代技术武装自己、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图书馆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四,《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使命追求。我国图书馆事业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图书馆工作者这些年来甘为人梯、敢为人先的职业精神是分不开的。这次《公共图书馆法》颁布恰逢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把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有机结合起来,能使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学有方向、做有目标、干有底气!
国际经验表明,图书馆法颁布对图书馆事业有拉动作用。如韩国1963年颁布图书馆法极大地刺激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全国新馆数量从1963年的445家猛增到1964年的1171家。我国图书馆事业正面临从量的发展到质的增长的转变。我相信,《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以后不仅会迎来图书馆规模的发展,而且会有一个明显的质的提升。
柯 平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
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首先,《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图书馆事业正式走上了法制化的快车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从国家的政策管理、标准化管理上升到法制化管理,成为国家管理图书馆事业的最高依据,适应了国家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其次,《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的最高宗旨,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存在的价值,兼顾事业管理和机构管理两大层面,涉及指导思想、设立条件,以及资源、管理、服务、研究等各个业务领域,适应了社会发展对于公共图书馆的新要求,适应了公共图书馆加强为人民群众服务和现代化数字化的新形势,为新时代图书馆事业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据。
第三,《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对于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职责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奠定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国家保障和地方保障。
第四,《公共图书馆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了长期以来只有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单一主体形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形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中政府设立图书馆和其他多种主体设立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图书馆的新格局。
第五,《公共图书馆法》不仅确立了国家图书馆的重要地位,也强调了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将基层总分馆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了我国基层图书馆“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多级总分馆体系;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充分考虑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与均等化的要求,从而有利于解决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巫志南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有力解决公共阅读领域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这部法律突出的亮点,是既立足长远为全民公共阅读提供法律保障,又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当前公共阅读领域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意识形态属性。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些规定为公共图书馆筑起了防范其他形形色色价值观或意识形态渗透、入侵的法律屏障。
二是充分体现平等、共享理念。这部法律在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性、均等性的服务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面向青少年和弱势群体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服务,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文教结合、馆校合作,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要求更加人性化地结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特点,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此外,还强调了区域发展平衡,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是大力推进城乡公共阅读网络建设。公共阅读重在就近就便、贴近群众,现阶段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提速和撤村并镇,导致城镇范围扩大,单纯的行政化布局已不能满足公众的就近阅读、便利获取需求。这部法律明确了按照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健全总分馆服务体系的公共阅读网络化新思路,还要求推进线上线下结合、固定馆舍与流动服务结合、强化政府保障与扩大社会投入结合,多种方式构建全面、有效覆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四是推动公共图书馆领域现代治理。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公益目的的实现是最基本的要求。这部法律基于前一阶段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工,要求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建立理事会,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益目标,激活内部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