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其中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违反该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本法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解读了公共图书馆法。
她说,这部法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比如规定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公共图书馆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
在公共图书馆管理方面,黄薇认为,其亮点是就公共图书馆如何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作出规定。如,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平台,向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总分馆制方面,如何使优质的公共图书馆资源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城乡基层群众?公共图书馆法对此也予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以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和村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
黄薇说,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不能只靠政府,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公共图书馆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总体上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来设立公共图书馆,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